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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传波、孙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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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638号
  • 案件名称

    杜传波、孙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杜传波;孙萍;于连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638号原告:杜传波,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孙萍,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于连锋,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杜传波与被告孙萍、于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8时40分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传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长  李源波审判员  宋远利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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