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传波、孙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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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638号案件名称
杜传波、孙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传波;孙萍;于连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638号原告:杜传波,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孙萍,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于连锋,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杜传波与被告孙萍、于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8时40分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传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长 李源波审判员 宋远利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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