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燕、唐建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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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03号案件名称
张秀燕、唐建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张秀燕;唐建华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3号申请人:张秀燕,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唐建华,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燕与被申请人唐建华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秀燕申请对被申请人唐建华在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建华在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62.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0.63元,由被申请人刘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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