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辉、黄骅市顺鑫模具厂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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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34号案件名称
陈广辉、黄骅市顺鑫模具厂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广辉;黄骅市顺鑫模具厂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3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广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强县。被申请人:黄骅市顺鑫模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模具城,银海路030号,祥泰模具院内门口向西灰色彩钢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8QT9R3W。经营者:张国瑞,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广辉与被申请人黄骅市顺鑫模具厂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5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骅市顺鑫模具厂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广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骅市顺鑫模具厂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骅市顺鑫模具厂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孔维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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