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协朝、唐建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266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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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266号之十七案件名称
卿协朝、唐建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卿协朝;唐建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266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卿协朝,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唐建英,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协朝与被执行人唐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3月24日和2021年8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和175元。由于本案之前申请执行人卿协朝与被执行人唐建英的(2020)湘1123执496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000元同属本案执行依据(2020)湘1123民特84号民事裁定,因此2021年3月29日支付给申请人5000元用于(2020)湘1123执4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同时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又因另案申请执行人蒋卫香与被执行唐建英有(2020)湘1123执414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按申请执行人卿协朝、蒋卫香与被执行人唐建英协商约定,在2021年8月29日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中支付蒋卫香2000元。2021年9月1日本院将2021年8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5元转收(2020)湘1123执496号和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卿协朝与被执行人唐建英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3执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卿秋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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