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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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806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8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邵长南,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139号1015室。法定代表人:李秀波,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68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24000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68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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