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存林、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549号
  • 案件名称

    杨存林、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存林;张立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杨存林,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存林与被执行人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存林于2021年7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0,514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3,058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210,51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立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立军名下账户冻结;张立军在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工商、证券系统无财产登记信息;张立军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有房产,该房产抵押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20万元,虽以偿还放贷,但案涉房屋未尚欠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保证金60,332.93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查询张立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立军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存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立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存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