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兴明与刘珍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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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799号案件名称
文兴明与刘珍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文兴明;刘珍庆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文兴明,男,1966年12月4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刘珍庆,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文兴明与被执行人刘珍庆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珍庆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兴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材料款、劳务工资47000元、案件受理费4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193.91元,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被执行人刘珍庆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惩戒措施。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部分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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