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三娃、胡苏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3民初2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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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772号案件名称
马三娃、胡苏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三娃;胡苏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3民初2772号原告:马三娃,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胡苏江,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马三娃与被告胡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三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苏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三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被告由于经济困难,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5600元。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底前一次性偿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不予偿还,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苏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5600元,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有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借款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归还,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的归还1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苏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苏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三娃借款1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马万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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