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凤艳、张家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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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13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凤艳、张家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贾凤艳;张家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凤艳,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义县。被执行人:张家驷,男,汉族,1964年11月03日生,住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家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驷在中信银行621768078908×××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思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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