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军、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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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70号案件名称
尹海军、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尹海军;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70号原告:尹海军,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海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营业场所:石峰区建设北路1319号。负责人:李光雄。原告尹海军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尹海军自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尹海军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海军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运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 记 员 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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