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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美红、汤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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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1994号
  • 案件名称

    汤美红、汤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汤美红;汤利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汤美红,女,1970年0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汤利云,男,1973年09月25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汤美红与被执行人汤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美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汤利云应付案款1203028.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7814 元、执行费14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汤利云银行存款余额总计约13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扣划到案11800元。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汤利云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如下:牌号为×××丰田凯美瑞、×××凯宴汽车各一辆,本院在同期执行的(2021)浙0108执1736号案中办理了查封登记(轮候查封)。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商业保险登记信息。6.被执行人汤利云的配偶胡富雅到庭反映汤利云因涉黑服刑,家人生活负担较重,无能力履行债务,希望从刑事案件执行中房产拍卖款偿还本案债务。7.于2021年5月7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函参与汤利云涉黑案件处置财产的分配,但目前该院尚未进行分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到汤利云存款11800元。此款项先行缴纳本案受理费7814元、执行费3986元(部分)。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203028.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执行费10444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利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汤美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汤利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9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叶剑杰执 行 员 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褚磊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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