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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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402号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河西路1号区102。 法定代表人:曹玲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瑜,系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毯厂。 法定代表人:夏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600000元。二、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案款112425.64元。三、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解除对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阿勒泰市东风路2区将军城房屋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4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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