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如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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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844号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如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如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844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KQ1XN。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如恁,男,1990年10月16日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如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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