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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勇生与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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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8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麻勇生与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麻勇生;金牛区丽郭商贸部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988号之三 原告:麻勇生,男,199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1号A栋1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MA6C4R8562。经营者:郭丽,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麻勇生与被告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麻勇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勇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麻勇生负担。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程  果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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