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勇生与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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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88号之三案件名称
麻勇生与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麻勇生;金牛区丽郭商贸部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988号之三 原告:麻勇生,男,199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一路1号A栋1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MA6C4R8562。经营者:郭丽,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麻勇生与被告金牛区丽郭商贸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麻勇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勇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麻勇生负担。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程 果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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