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正杰、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5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520号案件名称
史正杰、刘红军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史正杰;刘红军;史怀全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520号原告:史正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修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刘红军,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告:史怀全,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正杰诉被告刘红军、史怀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正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军、史怀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正杰承担。审判员 于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晏坤明、詹飞燕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保1089号 下一篇 周英、鲁飞跃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