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郭洪春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89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8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郭洪春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郭洪春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被执行人:郭洪春,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普兰店区。本院在执行郭洪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洪春在大连农商行,18551101010173×××01账号内的(人民币)1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谷长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