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郭洪春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8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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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899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郭洪春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郭洪春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被执行人:郭洪春,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普兰店区。本院在执行郭洪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洪春在大连农商行,18551101010173×××01账号内的(人民币)1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谷长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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