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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与史月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特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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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特1660号
  • 案件名称

    王楠与史月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楠;史月华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特1660号申请人:王楠,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史月华,女,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代理人:史英英,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王楠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申请人王楠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楠撤回申请。审判员  殷岚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月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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