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与史月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特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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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特1660号案件名称
王楠与史月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楠;史月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特1660号申请人:王楠,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史月华,女,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代理人:史英英,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王楠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申请人王楠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楠撤回申请。审判员 殷岚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月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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