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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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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06号
  • 案件名称

    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06号 申请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灵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69511920XH。负责人王孝池。委托代理人姜首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72233Y。法定代表人肖学文,总经理。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0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9)武仲受字第000003164号函将申请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180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冻结期满,申请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渝0103执保127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冻结期限再次界满,申请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提出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曾  璐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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