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贵、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81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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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102号案件名称
刘元贵、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元贵;李玉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81民初3102号原告:刘元贵,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先(刘元贵姐夫),住盖州市。被告:李玉新,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盖州市。原告刘元贵与被告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元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我女儿刘美月从网上结识于2014年1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均是再婚。婚后被告在2020年6月30日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2021年6月23日还清并立有字据,现被告已与我女儿刘美月离婚,对被告欠我的一万元由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辽0881民初2072号判决由被告偿还,因被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我的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李玉新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玉新与刘元贵女儿刘美月原系夫妻关系,李玉新与刘美月于2021年9月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在李玉新与刘美月婚姻存续期间欠刘元贵1万元,李玉新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了欠据一份,约定2021年6月23日还清。欠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现刘元贵提起诉讼,要求李玉新偿还借款1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李玉新为刘元贵出具欠据,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李玉新对该债务表示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李玉新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刘元贵要求李玉新偿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欠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故应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元贵欠款1万元,并从2021年6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玉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起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诗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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