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恢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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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恢195号案件名称
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彪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58-12号(1门)。法定代表人:朱铁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彪,男,1982年5月13日生,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辽宁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古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滨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孙连琪书 记 员 马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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