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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19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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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19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19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江大道槐柳路金桥花苑内。法定代表人:匡应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建社区马家嘴组。法定代表人:张佑军,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981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驰书 记 员 毛皓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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