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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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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36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盟;魏博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36号原告:魏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妮,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刘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门北侧。法定代表人:汪楠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魏某预交并承担,本裁定书生效后,本院退还魏某525元。                   审    判    员      邱洪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娜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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