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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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36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盟;魏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36号原告:魏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妮,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刘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门北侧。法定代表人:汪楠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芳,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魏某预交并承担,本裁定书生效后,本院退还魏某525元。 审 判 员 邱洪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娜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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