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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玖、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3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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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613号
  • 案件名称

    张朝玖、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朝玖;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张朝玖,男,1965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周明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张朝玖申请执行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朝玖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63908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63908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朝玖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998.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朝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8881.0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3月25日、03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微信)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无工商、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另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的执行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故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依法向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处的工程款656966.00元,现该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暂无法支付。二、2021年03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0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四、2021年08月24日,本院委托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委会调查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村居调查),经反馈,二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经营所在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09月0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明春、王彪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务进行审计,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不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暂不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其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实现。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黔0123执6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黔聚源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朝玖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薛顺利审判员  巫 洋审判员  龙书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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