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姜淑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44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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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442号之三案件名称
田军、姜淑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田军;姜淑红;娜仁高娃;白俊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4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田军,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姜淑红,女,1965年6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白俊峰,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6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娜仁高娃、白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娜仁高娃、白俊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69内存款人民币10433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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