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强与李焕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1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139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李焕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国强;李焕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139号之一申请人:李XX,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住陕西省右玉县。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98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XX名下价值16946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XX名下银行账户10个,冻结时账户余额6739.66元;冻结被申请人赵XX名下财付通账户4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63.87元,以上银行账户、财付通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被申请人赵XX名下号牌为陕AXXXXX五菱牌车辆的档案信息,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139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8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新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广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5977号 下一篇 丛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0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