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刘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91执11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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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执11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刘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刘梦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91执1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柳林街37号古都天玺10-2-2。法定代表人:王宗详。被执行人:刘梦,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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