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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强盛钢模板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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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72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强盛钢模板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强盛钢模板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7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强盛钢模板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L05972354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城上村。经营者:廉淑英,该租赁站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该租赁站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28168650),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宾馆西侧(第七印刷厂院内),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津赤公路6号。法定代表人:季燕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海,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英,男,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强盛钢模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54002.7元,执行费521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3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李 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厉成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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