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凤、杨传孟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88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887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淑凤、杨传孟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淑凤;杨传孟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8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淑凤,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杨传孟,男,汉族,1950年11月0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执行杨传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传孟在大连农商行,185600000010×××01账号内的(人民币)68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谷长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28号 下一篇 王绍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2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