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3执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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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3执740号案件名称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吴处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2021)鲁0113执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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