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非欧、张洪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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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195号案件名称
余非欧、张洪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余非欧;张洪发;大连陆祥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陆相亮;王海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余非欧,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申请执行人:张洪发,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陆祥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友谊街道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92003989Q。法定代表人陆继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相亮,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海棠,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非欧、张洪发与被执行人大连陆祥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陆相亮、王海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2200元;本案执行费742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大连陆祥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陆相亮、王海棠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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