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华、邓祥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0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091号案件名称
陈立华、邓祥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立华;邓祥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091号原告:陈立华,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邓祥恒,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陈立华与被告邓祥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立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祥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华撤回对被告邓祥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立华负担。审 判 员 喻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屈叶乐代理书记员 彭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丁卉与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648号 下一篇 万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