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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李欣贤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5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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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5336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李欣贤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李欣贤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533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35384262。法定代表人:余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耿升,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欣贤,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欣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李欣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使用权出让款956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66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出让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96元,由李欣贤负担21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5336号,并于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3月26日进行公告送达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功能,发现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涉及(2021)粤0105执2878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涉及(2021)粤0605执13853号执行案件,上述两个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结案。三、限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限制其消费。四、案件的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给付执行案件,李欣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使用权出让款95662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5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泽寰审判员  黄**日审判员  陶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承忠附一: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耿升,联系电话:137××××6813,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十号金融广场7楼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附二: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佛山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永丰支行账号:53×××53附三、执行款退费明细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未收到款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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