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山山、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0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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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10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山山、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山山;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山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54栋1号。负责人:高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确认原告郭山山与被告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1401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鞍山市正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郭山山交付台安县学府嘉园小区2号楼1单元4层401号房屋。三、驳回原告郭山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4元,由被告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乔书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辽03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鞍山市正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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