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海、宋庆合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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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00号之三案件名称
梁少海、宋庆合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少海;宋庆合;孙广芹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少海,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宋庆合,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住义县。被执行人:孙广芹,女,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住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庆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庆合在602275003×××9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4.00元,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庆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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