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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海、宋庆合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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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0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梁少海、宋庆合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梁少海;宋庆合;孙广芹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少海,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宋庆合,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住义县。被执行人:孙广芹,女,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住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庆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庆合在602275003×××9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04.00元,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庆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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