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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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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921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9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1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法定代理人:曹某(系刘某之母),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1901号。法定代表人:赵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股东)赵连作为被执行人,请求将审查期间作为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履行期间并申请终结案件执行,期间内保留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3执392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间内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有利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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