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孙雪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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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274号案件名称
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孙雪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孙雪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吴佩明,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52449957Y。 被执行人:孙雪丽,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雪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可耐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63,140.0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63,14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1,03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诉讼时依据保全申请于2019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雪丽、丁艳超共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星光小区16栋32号和风华小区49栋20号两套房屋经网络询价,确认上述房产的参考价分别为345,798.33元、682,770.00元,本院在参考价基础上分别降价10%即以311,218.00元、614,493.00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2021年8月19日第一次拍卖流拍。2021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上述财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基础上分别下浮5%以295,657.00元、583,768.00元为二次拍卖保留价再次拍卖。2021年9月13日,案外人王杏臣就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星光小区16栋32号房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因执行异议审理程序尚未完结,故对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星光小区16栋32号房屋暂缓拍卖。风华小区49栋20号房屋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价583,768.00元的价格接受房屋抵偿其债务并要求进行变卖,2021年9月14日对该房屋进行变卖。因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申请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兆军审判员 袁俊文审判员 蒋根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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