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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许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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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65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许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许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6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11392M。法定代表人:解宜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奇,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阜蒙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210900MA0QDGJN46。法定代表人:刘丽军,系负责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诉被告许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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