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许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6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65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许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许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6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11392M。法定代表人:解宜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奇,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阜蒙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210900MA0QDGJN46。法定代表人:刘丽军,系负责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诉被告许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戴利平、庄立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393号 下一篇 金志年与商强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苏1291执6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