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雁鸣、郑龙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2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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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555号案件名称
曾雁鸣、郑龙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曾雁鸣;郑龙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2555号移送执行机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雁鸣,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郑龙云,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曾雁鸣、郑龙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9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曾雁鸣、郑龙云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40000元罚金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缴纳省财政非税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曾雁鸣、郑龙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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