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则、徐世库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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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520号案件名称
张沛则、徐世库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沛则;徐世库;牛馨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张沛则,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世库,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牛馨艺,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沛则与被执行人牛馨艺、徐世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沛则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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