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源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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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0196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源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天津市源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196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中港城建材市场K区7号。经营者:刘岳,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华,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源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下营村2区42号。法定代表人:张景辉,经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源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8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196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中港城建材市场K区7号。经营者:刘岳,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华,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源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下营村2区42号。法定代表人:张景辉,经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源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8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崇阿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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