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全与邱宏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3执16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执1600号案件名称
石文全与邱宏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文全;邱宏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3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石文全,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邱宏英,女,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石文全与被执行人邱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46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公安临控。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标的45463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546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天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晓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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