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九、郭登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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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169号案件名称
张永九、郭登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永九;郭登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169号原告:郭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已减半收取),由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 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娜飞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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