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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梅文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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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396号
  • 案件名称

    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梅文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梅文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百步桥路184号。 经营者:胡雪琴。 被执行人:梅文勇,男,1988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梅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梅文勇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货款1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梅文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梅文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梅文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梅文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宝应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梅文勇于2021年5月18日履行付款3000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文勇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0000元和执行费95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梅文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梅文勇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网络布控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梅文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当湖街道腾飞体育用品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梅文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3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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