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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麦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2执复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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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执复18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麦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橙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麦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云钦;橙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鲁斯斯;梦想家营销策划顾问(上海)有限公司;郑云钦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2执复188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郑云钦,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洋路XXX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橙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吴龙英。申请执行人:上海麦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谢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橙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第三人:鲁斯斯,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第三人:梦想家营销策划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XXX弄XXX号XXX幢XXX楼。法定代表人:林佳烨。复议申请人郑云钦、橙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爱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沪0106执异1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受理的(2019)沪0106民初19963号上海麦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亲公司)与上海橙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爱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5月,申请人麦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第三人鲁斯斯、郑云钦、橙爱公司、梦想家营销策划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家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一审法院查明,(2019)沪0106民初19963号麦亲公司与橙爱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原告麦亲公司与被告橙爱教育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7月5日解除;二、被告橙爱教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亲公司退还预付活动费用剩余款项人民币73,3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三、被告橙爱教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亲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2020)沪0106执1020号。一审法院另查明,橙爱教育于2015年4月29日成立,股东为第三人鲁斯斯、郑云钦、橙爱公司、梦想家公司。2020年12月10日,在《上海橙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载明:“股东确认上述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股东鲁斯斯、郑云钦、橙爱公司、梦想家公司分别在该注销清算报告上签字、盖章。2020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橙爱教育被注销。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被执行人橙爱教育不能清偿债务且已被注销,第三人应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人麦亲公司申请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鲁斯斯、郑云钦、橙爱公司、梦想家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2019)沪0106民初19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橙爱教育应承担的义务。橙爱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橙爱教育由橙爱公司、鲁斯斯、郑云钦、梦想家公司共同投资450万元设立,全部注册资金已实缴。因公司经营亏损682万元,严重资不抵债而破产,故请求不予追究股东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1)沪0106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郑云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橙爱教育由橙爱公司、鲁斯斯、郑云钦、梦想家公司共同投资450万元设立,全部注册资金已实缴。因公司经营亏损682万元,严重资不抵债而破产,故请求不予追究股东责任。此外,郑云钦在橙爱教育注销前已与橙爱教育确认,由橙爱教育全权负责支付及解决债务关系,所有债务与郑云钦无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1)沪0106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2020)沪0106执1020号执行案件的立案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麦亲公司与橙爱教育(2019)沪0106民初19963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橙爱公司、郑云钦、鲁斯斯、梦想家公司作为橙爱教育的股东,在明知或者应知橙爱教育尚有债务没有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仍在《注销清算报告》上盖章和签名,不仅证明其对于清算过程和清算结果作出确认,而且亦可视为前述四名股东书面承诺对橙爱教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麦亲公司据此请求变更橙爱公司、郑云钦、鲁斯斯、梦想家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可以支持。郑云钦所述其与橙爱教育约定其个人不承担橙爱教育债务的辩称,并不足以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橙爱公司、郑云钦所述复议理由不足以否定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定结果,故本院对其提出的复议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云钦、橙爱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执异113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杨喆明审判员 朱志红书记员 王乐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在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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