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保玲、王小薇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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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64号案件名称
巫保玲、王小薇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巫保玲;王小薇;广西耀之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64号巫保玲、王小薇、广西耀之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巫保玲与被申请人王小薇、广西耀之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3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王小薇名下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办公不动产,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查封标的以448269.81元为限;2021年9月3日查封王小薇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标的以3万元为限。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33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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