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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胡木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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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912号
  • 案件名称

    李玲、胡木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玲;胡木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912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胡木易,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886106508D。法定代表人:王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霞,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李玲与被告胡木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玲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以与被告胡木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彭岳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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