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开兵、吴庭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7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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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7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开兵、吴庭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开兵;吴庭斌;岑来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开兵,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庭斌,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岑来美,女,1971年2月25日生,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曹开兵与被执行人吴庭斌、岑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开兵于2021年6月1日依据本院(2021)皖118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2900元,原诉讼案件吴庭斌应负担诉讼费2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庭斌、岑来美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庭斌、岑来美银行存款205320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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