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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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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9993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莉;石强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9993号原告:石强,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原告:张莉,女,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东。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守峰,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二原告之父,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东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石强、张莉与被告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石强、张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强、张莉与被告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和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双方就案件已无争议,现原告石强、张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强、张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强、张莉负担。审    判    员    朱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文臻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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