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孟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初7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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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民初7594号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孟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孟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初7594号原告: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10号2号楼2单元103室。经营者:袁斌,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泰翔小区1号楼12单元2001室。被告:孟鑫,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113号1号楼3单元401。原告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以下简称袁斌诚伩门窗店)与被告孟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斌诚伩门窗店的经营者袁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斌诚伩门窗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孟鑫支付拖欠门窗款3 500元;2.请求判令孟鑫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以3 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计息)。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10日,孟鑫就之前所欠门窗款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0月15日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我方多次索要款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孟鑫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传唤后,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袁斌诚伩门窗店为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机关家属院9号楼2单元502室制作门窗并进行安装。2020年10月10日,孟鑫向袁斌诚伩门窗店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袁斌门窗款共计3 500元整,于2020年10月15日全部还清。庭审中,袁斌诚伩门窗店称此款孟鑫至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合同发生争议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作为裁判依据。关于欠款的问题。孟鑫从袁斌诚伩门窗店购买门窗,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袁斌诚伩门窗店提供了门窗制作及安装的义务,孟鑫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未予支付属实,有《欠条》为证,应予支付,袁斌诚伩门窗店主张孟鑫支付门窗款3 500元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孟鑫向袁斌诚伩门窗店出具欠条后,双方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逾期利息,因孟鑫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给袁斌诚伩门窗店造成相应损失,对袁斌诚伩门窗店主张以3 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门窗款3 500元;二、被告孟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袁斌诚伩塑钢门窗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莹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周 艺 璇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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