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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与龙绿喜、颜永年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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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310号
  • 案件名称

    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与龙绿喜、颜永年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龙绿喜;颜永年;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恢3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绿喜、颜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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