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与龙绿喜、颜永年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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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310号案件名称
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与龙绿喜、颜永年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龙绿喜;颜永年;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恢3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三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绿喜、颜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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